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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稿月饼包装“面包新语”被判赔偿设计企业27万并登报道歉

发布者:特色作品 发布时间:2024-10-31

  据《新民晚报》、《劳动报》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BreadTalk 面包新语”因2016年度月饼套装外包装盒及手提袋的方案侵权,被设计企业告上了法庭。

  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确认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知名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

  涉案:“品月”套装的包装礼盒,以及其它共计5款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以下简称:月饼礼盒包装)

  2016年3月,新语面包公司让锦恒包装公司为其设计月饼礼盒包装。锦恒包装公司先后设计了3套方案供甲方选择,后来甲方让乙方进行制作报价。然后,等报价以后就没有了然后……

  过了一段时间,锦恒包装公司竟然在市场上发现了这款月饼礼盒,而且包装和他们最后一次提交的设计的具体方案一模一样。

  于是,锦恒包装公司就将生产方“新语餐饮公司”和分销方“新语面包公司”两家企业告上了法庭,最后打赢了这场官司。

  可以说,被甲方骗稿在设计圈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只是最后真正走法律程序的不多,能够以胜诉姿态见诸报端的更少。此次“锦恒包装公司胜诉面包新语侵权”一案,对设计行业今后进行“创意知识产权”维护,拥有非常良好的借鉴意义。

  原告诉称,新语面包公司向锦恒包装企业来提供了礼盒的生产数量,并希望能够通过邮件对礼盒的制作进行报价,原告报价后,被告新语面包公司再无反馈信息。

  小编觉得:锦恒包装公司可能是奔着生产制作去的,原本就没打算收设计费,只是在发现制作业务没拿到,设计又被甲方盗用的情况下,才就设计的具体方案侵权提起诉讼的。后来利用互联网搜索到企业简介,是一家专门干精美礼品包装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实业公司,或许可以说明这一点。

  法庭认为,根据查清的原、被告之间微信及电子邮件往来等证据,是被告就涉案的2016中秋月饼礼盒事宜,向特定的原告发出委托设计涉案包装物的要约,并提供设计创作相关的元素和要求,被告的行为属于委托创作的要约。

  小编提醒:签订正规的合作协议很重要,是设计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留存双方的沟通往来信息也很重要,可当作法庭上的有效证据。

  被告辩称,是其品牌设计部门独立设计完成了2016年中秋概念视觉图形,作为品牌当年度中秋节包装设计所用图形和色彩视觉选择的基调。原告是在此基础上提供的设计提案,但未获认可。其单位负责人员还亲自前往原告工厂挑选材质和提出具体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思路等。原告按照被告企业来提供的设计图样和设计要素,并遵照被告的设计指示制作包装盒和包装袋样品,提供给被告。因此,被告对本案所涉包装盒和包装袋拥有著作权,其行为末侵犯原告著作权。

  法院提出,结合双方2010年和2011年二度合作的情况判断,双方在二份合同中均明确要求作为承揽方的原告,对月饼礼盒的图案需保证无(知识产权)侵犯权利的行为,当年双方均能全面妥善地履行合同;以往双方对月饼礼盒包装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明确的,双方从未有过纷争。

  结合3、4两点,小编觉得:被告能够在以往合同中要求设计企业不能侵权,可见被告是很清楚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结果自己侵权后还狡辩,大概意思是说自己公司的人指挥了设计师干活,著作权就是他们的,真的是不要脸。

  法院认为,原告在创作过程中,与被告方多次沟通,被告向原告提出创作的意见,只是属于“思想”的表示,并未在作品中体现出“表达”,涉案作品的表达是由被告独立完成的,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

  小编提醒:各位设计同仁一定要谨记这一点哦,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

  法庭提出,原告完成创作后,向被告方发送的作品中留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署名、Logo及“浩然”的水印,并向被告交付打样样品,被告收到上述作品,收取打样样品,并未对原告的署名和水印提出异议。嗣后,被告隐去原告的署名,委托第三方按样制作月饼礼盒包装物,直至2016年度月饼生产销售上市。

  小编提醒:在设计费结清之前,最好还是不要将设计的具体方案拷贝、发送给甲方,否则就有被盗用的风险。

  法院认为,就美术作品本身而言,应当以一般民众的认知和审美水平来评判,而不能以艺术家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观念来判断。现行通常认为“只要创作者将其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之上以可视方式反映出来,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就能形成美术作品”(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第77 页,王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小编建议:这本书可以买回来学习学习,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两被告已完成其2016年度的月饼生产销售商业活动,获得巨额的商业利润,涉案产品营销售卖范围遍及全国主要城市,销售数量巨大,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严重侵犯原告包含署名权在内的诸多著作权利,被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在知名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予以支持。

  小编觉得:此案的赔偿额度可能跟原告产品营销售卖范围广泛、获得巨额商业利润、销售数量巨大有关。

  原告代理人、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认为,本案折射出相关侵权的违法成本很低,导致一些企业漠视他人劳动成果、特别是知识产权劳动成果。本案违法企业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利润,但相应赔偿金额较低,易引起侵犯权利的行为肆无忌惮。他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执法,形成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小编最后想说的是,创意设计维权之路虽然漫长、繁琐,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在为净化行业侵权现象贡献力量。如果对甲方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一味姑息,长此以往,设计行业的生存环境将更加恶劣。

  同时也希望广大企业能够体谅设计师的不易,尊重设计师的成果,双方携手共赢!